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會員的自律管理,保障會員的合法權益,規范會員在上海黃金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的業務活動,根據《上海黃金交易所章程》和《上海黃金交易所交易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會員是指根據黃金、白銀、鉑等貴金屬交易有關法律、法規及交易所章程的有關規定,經交易所審核批準,在交易所進行黃金、白銀、鉑等貴金屬交易活動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會員及其從業人員。 第二章 會員資格 第四條 交易所會員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交易所章程的有關規定,經交易所審查批準,在交易所進行黃金、白銀、鉑交易活動的企業法人。 第五條 交易所會員依其業務范圍分為金融類會員、綜合類會員和自營會員。金融類會員可進行自營和代理業務及批準的其它業務,綜合類會員可進行自營和代理業務,自營會員可進行自營業務。 第六條 申請成為交易所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 (二)承認交易所的章程及各項業務規則; (三)擁有規定限額以上的注冊資本和凈資產; (四)具有良好的信譽和經營歷史,近三年內無嚴重違法行為記錄;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財務管理制度及完善的黃金、白銀、鉑等貴金屬業務管理制度; (六)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設施; (七)認繳交易所的會員資格費和年會費; (八)中國人民銀行和交易所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七條 申請成為會員須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 (一)經法定代表人簽字的申請書;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 (三)經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一年的年度會計報告; (四)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說明; (五)交易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它文件。 第八條 申請交易所會員資格須向交易所提交書面申請書。申請書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請交易所會員資格的目的和理由; (二)書面承諾遵守交易所章程和各項規定; (三)組織機構、經營機構的設置情況; (四)近兩年黃金、白銀、鉑等貴金屬生產、經營情況; (五)交易所要求申請單位須說明的其它情況。 第九條 交易所收到符合要求的入會申請材料后,應于30個工作日內提出辦理意見,提交會員資格審查委員會初審。 經會員資格審查委員會初審通過,并報理事會批準后,交易所對符合會員條件的申請單位發出入會通知書。 第十條 申請單位自收到交易所入會通知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理如下事項: (一)繳納會員資格費:金融類會員,資格費80萬元;綜合類會員,資格費50萬元;自營會員,資格費30萬元; (二)交納年會費:金融類會員,年會費5萬元;綜合類會員,年會費4萬元;自營會員,年會費3萬元; (三)簽署《結算協議書》; (四)在交易所指定的結算銀行開設專用資金賬戶; (五)辦理有關人員和印鑒的授權手續; (六)辦理交易員培訓并取得資格證書; (七)其它必須辦理的事項。 逾期未辦的,視為自動放棄入會資格。 第十一條 申請單位辦理完手續后,即正式取得會員資格。交易所頒發會員證書,并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章程規定的權利,履行章程規定的義務。 第三章 會員的變更 第十三條 經批準,會員資格可以轉讓。禁止以承包、出租、抵押等方式私下轉讓會員資格或交易席位。 第十四條 會員資格轉讓的,轉讓方應提前60個工作日向交易所提交會員資格轉讓申請書受讓方應向交易所提交會員資格申請書。交易所按會員條件對受讓方作資格初步審查后由轉讓方和受讓方簽訂《會員資格轉讓協議書》。經交易所會員資格審查委員會預審并報理事會批準后由轉讓方和受讓方到交易所辦理會員資格變更手續。 第十五條 會員資格轉讓時,轉讓方應辦理如下事項: (一)了結交易合同; (二)結清在交易所內的全部債權與債務; (三)退還各種票據和交易所頒發的各種證件; (四)辦理專用資金賬戶的銷戶手續; (五)退還交易所的各種交易設施; (六)按規定應當辦理的其它事項。 會員接到交易所批準轉讓的書面通知后,必須在3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轉讓手續。 第十六條 會員存在以下情況之一的會員資格不得轉讓: (一)由于經濟糾紛、違法或犯罪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立案調查處理期間; (二)涉嫌違規,被交易所立案調查期間; (三)因違法、違規被交易所處以通報批評、暫停黃金交易等處罰不滿三個月的; (四)已被交易所取消會員資格的; (五)與交易所發生債務糾紛尚未了結的。 第十七條 兼并會員的法人或與會員合并后新設立的法人若要承繼會員資格的,必須向交易所提出申請,經交易所理事會審查批準后,方可承繼會員資格。 兼并會員的法人或與會員合并后新設立的法人,有優先取得會員資格的權利。 第十八條 會員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 經理事會批準可以取消其會員資格: (一)被中國人民銀行吊銷黃金經營資格或被宣布為″市場禁止進入者″的; (二)私下轉讓交易席位將交易席位委托給他人管理或承包給他人經營的; (三)資金、人員和設備嚴重不足管理混亂經整頓無效的; (四)拒不執行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決議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做交易的; (六)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嚴重違反交易所章程及有關規定的。 被取消會員資格的,在交易所發展新會員前,會員資格費不予清退。 第十九條 會員資格發生變化,交易所應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二十條 會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向交易所書面報告: (一)法定代表人變更; (二)注冊資本總額或股權結構變更; (三)名稱、住所、經營范圍及聯系方式變更; (四)經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 (五)停止黃金、白銀、鉑等貴金屬交易業務; (六)取得其他交易所會員資格。 (七)因違法、違規受到行政執行部門,司法機關或其它交易所處罰。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會員及其從業人員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交易所章程、規則、辦法等各項業務規定。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加強對投資者的教育和引導,提高市場主體素質,提高市場運作和監管水平。 第二十二條 金融類會員和綜合類會員可進行代理業務,個人黃金買賣業務通過金融類會員進行代理,自營會員不得從事代理業務。 第二十三條 客戶委托他人作為其交易指令下達人或資金調撥人的,必須由客戶提供本人親自簽名或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的書面授權委托書。 沒有授權委托書或書面授權不明的客戶,可進行代理業務的會員(以下簡稱代理會員)不得接納從事交易活動。 第二十四條 代理會員接受客戶委托從事交易時,應事先對客戶的身份、資信及交易資格核查確認。 客戶交易資金來源與客戶名稱不相符的,客戶應當提供交易資金合法使用權的證明。 第二十五條 代理會員應當將自有資金與客戶保證金分賬管理,客戶保證金專戶存儲,嚴禁挪用;設置獨立的保證金科目并分客戶進行明細核算;代理委托合同、交易編碼、分客戶結算單與分客戶會計明細賬之間應建立對應關系,不得以結算單代替客戶明細賬。 客戶辦理資金調撥手續時,代理會員應當要求客戶或其合法資金調撥人在財務憑證上簽字或蓋章。 代理會員不得將收取的客戶保證金用于自身經營活動或充抵自身債務;不得允許他人擅自使用客戶保證金或擅自用客戶保證金為他人經營活動提供擔保。 第二十六條 代理會員應及時、準確執行客戶交易指令。委托交易成交后,代理會員應及時通知客戶。未經客戶委托,不得擅自代客戶進行交易。 第二十七條 代理會員應完善客戶下達交易指令和交易結算資料的確認手續。 第二十八條 代理會員受托從事黃金、白銀、鉑等貴金屬交易,不得編造或故意傳播虛假信息誤導客戶。 第二十九條 代理會員不得以任何方式欺詐客戶。 第三十條 會員應維護交易所的聲譽,協助交易所處理各種突發或異常事件。當出現各種突發或異常事件時,代理會員應做好客戶的解釋工作。 第三十一條 會員應按照交易所的要求參加交易所組織的各項活動和交易所召開的各種會議。因故確實無法參加的,應事先報交易所同意。 第三十二條 會員交易員在交易所內從事交易、交割、結算業務的,須經其會員授權,經交易所專業培訓并取得資格證書。交易員在同一時期內,只能受聘于一家會員,不得在其他會員處兼職。 會員交易員在交易所從事的業務活動均由該會員承擔全部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會員資格一經轉讓或被取消會員資格該會員對其交易員的授權自動失效。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交易所按《上海黃金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于上海黃金交易所。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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